公房承租人与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权利是不是平等的?

如题所述

公房承租人与同居人和同住人的权利是不平等的。

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  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在遇到拆迁补偿的时候,承租人和同住人是平等享受动迁补偿政策。

承租人、同住人享有的权利是有很大差异的。

1、承租人有签约权,同住人一般无签约权;

在拆迁公房时,拆迁办是和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由承租人负责安置同住人,拆迁办不与同住人协商。因为承租人只有一个,而同住人可能有多人,拆迁办很难与多人达成大家都满意的协议。签订协议后,承租人和同住人的纠纷,拆迁办是不管的,如果承租人和同住人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让法院作出判决。除非承租人死亡又未确定新的承租人,享受居住困难户托底保障的情况,才可能要求同住人签约。

2、承租人有享受多处拆迁补偿款的权利,同住人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享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不受限制,如果承租人在本市有多处公房,都可以获得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而同住人之前享受过拆迁补偿或者福利性分房(包括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则不能再次享受拆迁补偿款。当然,这里仅指福利性分房,如果是自己购买的商品房不受限制。

3、在法院判决的分割拆迁款诉讼中,因为公房一般是基于承租人的原因取得,出资及缴纳房租是承租人,承租人对房子的贡献大,所以司法实务中一般承租人分割的比例会比同住人略高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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