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经济法方面案例题(非法律专业人士请勿解答)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五人认缴注册资金100万元,分四次交付,首次出资10万元,由甲交付。甲以实物出资10万元,其余为10万元现金(未缴纳)。乙用土地使用权出资30万,丙用实用新型专利出资20万,丁用劳务出资10万元,戊货币出资10万元,另以设备折10万元出资。甲为公司董事长。
公司设立五年来连续盈利,但一直未给股东分配利润,现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被甲拒绝。戊遂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
某次股东会上甲请求免除其其余5万元的出资义务。乙丙丁同意,戊不同意。
甲与转让其5%的股份给庚,并书面征求其他股东同意。乙丙同意,丁收到通知后三十日未答复。戊不同意也不购买。
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首次出资是否合法?货币出资是否合法?各股东的出资形式是否合法?如何补救,为什么?(3分)
2、戊应如何查阅公司账簿?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会是否合法?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若公司为中外合资,且在适用时,出现《公司法》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冲突的情况,你认为应如何使用法律?为什么?(2分)
4、公司可否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问什么?(2分)
5、免除甲5万元的出资义务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如何补救,为什么?(3分)
6、甲出资不到位是否影响其股东身份?甲若在约定时间内一直未出资需承担什么民事责任?(3分)
7、依《公司法》,甲能否转让其5%的股份给庚,为什么?(3分)
8、依《公司法》,若甲转让其5%的股份给乙,丙丁戊反对,甲能否转让?(3分)

根据2013年公司法的修改,2014年实行。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以及首次出资额比例,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缴足期限取消。

    首次出资合法。货币出资合法。劳务出资不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补救可以要求给付货币或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原因就是新合同法二十七条。

    书面向公司提出请求。合法。合法,因为连续五年盈利未分红。

    后者。特别优先普通。

    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无效。自己补足,或者其他股东补足。公司法二十二条。

    不影响。补足+向已按期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能。股东同意,未答复的默认同意,反对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能。股东间可以协议转让无需其他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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