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区别

如题所述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

(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

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

(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

(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

“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

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三、三者的性质不同:

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

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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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01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区别

一、针对对象不同

1、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

2、反补贴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

3、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二、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

1、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

2、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3、保障措施制—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三、实施范围不同

1、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2、反补贴制度属于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3、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四、发起调查不同

1、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2、反补贴制度的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3、保障措施制度额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扩展资料:

一、反倾销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反补贴分类

1、禁止性补贴

禁止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

2、可诉补贴

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

3、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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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3
  1、三个措施的概念界定。
第一,倾销与反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市场内,如因此对该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的威胁,或者对其国内工业的建立造成实质性的阻碍,则构成倾销。发生倾销事件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阻碍。反倾销措施主要为征收反倾销税。
第二,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一国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以及对其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者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国家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措施。如果补贴导致受补贴产品出口激增,使进口国生产同类产品的工业遭受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了某一工业的建立,则进口国可对补贴产品采取反补贴措施。
第三,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规定于关贸总协定第19条中,“如因意外情况(不可预见)的发生或因一缔约国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入到这一缔约国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国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时,该缔约国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事件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保障措施特指对被裁定违反保障条款的进口产品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禁止进口或特别许可进口等各项措施。

  2、三个措施的相同点。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立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即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随着各缔约国一般工业品关税水平大幅度消减,关税壁垒作用逐渐减弱,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其较强的灵活性、可操作性以及良好的贸易保护效果而备受各国青睐,特别是在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又有所抬头的国际贸易形势下,它们更有可能被各国频频使用而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一剂良药。

  3、三个措施的差异点。
尽管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它们依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别:
第一,措施所针对的行为主体不同。倾销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企业;补贴行为的主体是出口国的政府或其他机关。
第二,三个措施的行为性质不同。倾销和补贴这两种行为都属于不公平竞争行为;保障措施所针对的行为是一种在公平竞争条件下的行为,保障措施只是在对国内工业产生严重损害或对一国国际收支平衡带来严重影响等紧急情况下才被采用。因此,反补贴、反倾销对进口国产业所受损害程度的要求是“重大损害”,而保障措施要求的是“严重损害”,后者的执行条件和程序严于前二者。
第三,三个措施使用的对象不同。反倾销使用面最广,可以针对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国家或混合经济国家的产品出口行为;反补贴措施通常针对市场经济国家;保障措施可以针对任何国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对更有威胁性。
第四,三个措施具体执行的手段不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最终执行方式是进口国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的执行方式可以包括提高关税、禁止进口、对进口产品实行许可证或配额的数量限制以及特别行政审批手续等各种手段。

  综上所述,通过比较,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差别主要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使用上。另外,反倾销具有形式合法、易于实践、能够有效排斥外国产品的进口且不易招致报复等特点,而反补贴因补贴形式多样,加上系政府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故实施较为困难易招致报复。反倾销和保障措施主要存在使用对象、制裁成本、实施程序的烦琐及难易程度上的差异。反倾销相对于保障措施在使用对象上具有更强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制裁成本更低,实施程序更易于操作以及预见性更为确定。由此可见,反倾销比反补贴和保障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更易于以最低的代价获得最大的保护效果。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3-01-10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有3点不同:

一、三者的实质不同:

1、反倾销的实质: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2、反补贴的实质:指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为了保护受损的国内产业,恢复公平竞争,调查补贴进口,并通过征收反补贴税或价格承诺抵消进口产品享受的补贴。

3、保障措施的实质:指当不可预见的发展导致一产品的进口数量增加,以致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成员方可以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对该产品的进口实施限制。

二、三者的实施条件不同:

1、反倾销的实施条件:

(1)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2)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3)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反补贴的实施条件:

(1)禁止性补贴:即无条件禁止的补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仅适用于出口活动,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为出口活动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也可以说: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只有国内产品被用来替代进口,或者作为许多条件之一,提供有条件的补贴以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具体来说,禁止补贴是一种特殊补贴。

(2)可诉补贴:可诉补贴是指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实施的补贴。但是,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他成员的贸易受到严重损害或对其经济利益产生严重歧视性影响,受损害或歧视影响的成员可以对他们提出申诉。如果补贴对其他进口成员产生不利影响,《SCM协议》中列出的补贴就可以采取行动。

(3)不可诉补贴:不可诉补贴意味着成员在实施此类补贴或采取反补贴措施时通常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对。这种补贴不是排他性的,即使是排他性的,也符合《SCM协议》规定的条件。

3、保障措施的的实施条件:

(1)进口急增:协议规定的进口急增,是指进口产品的数量急增,包括“相对增加”与“绝对增加”。绝对增加是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

(2)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的原因乃为《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1994年GATT》与《保障措施协议》对此未做出明确解释。

“在1950年捷克斯洛伐克诉美国皮帽案中,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工作组曾将‘不可预见情况’解释为,关税减让时不能合理预见的情况。”

(3)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的后果是,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1994年GATT》第19条对严重损害和严重损害威胁未予以界定,但协议对此却做出了明确规定。

协议第4条第1款规定,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成员国内产业造成的“重大的全面损害”;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而且确定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应基于事实,不能仅以想象、推测或远期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三、三者的性质不同:

1、反倾销的性质: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

2、反补贴的性质:在正常情况下,反补贴措施是打击不公平竞争和出口的主要方式,因此成为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重要手段。

3、保障措施的性质:保障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更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运用,该措施是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与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不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倾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反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障措施

第4个回答  2019-03-22

第一,概念不同:

反倾销针对的是倾销,倾销是指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出口经营者以低于国内市场正常或平均价格甚至低于成本价格向另一国市场销售其产品的行为。反倾销针对的是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存在倾销行为产品进行对抗措施;反补贴针对补贴行为,是针对某种由一成员方境内政府或任一公共机构给予的财政支持的产品;而保障措施仅针对特定产品,而不针对具体国家、地区和公司;

第二,适用条件不同:

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条件:以低价倾销,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9个月。

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因政府补贴而具有价格

竞争优势,对进口国造成了实质性损害。适用对象:不公平贸易或不公平竞争。具体实施形式:现金保证金、价格承诺、保函、以及最终加征相应的税赋。实施期限:不超过4个月(不能延长)。

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产品的数量激增而挤占进口国的市场份额,并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适用对象:公平条件下数量猛增。具体实施形式:加征关税、实施配额数量限制或者最终征收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实施期限: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200天,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可延至10年。

第三,依据的国际规则不同:

反倾销制度:1994GATT第6条WTlO《反倾销协议》;

反补贴制度:1994GATT第6条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保障措施制度:1994GATT第19条WTO《保障措施协议》;

第四,实施范围不同:

反倾销制度:属于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反倾销;

反补贴制度:发球歧视性的,即仅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实施反补贴;

保障措施制度:属于非歧视性的,应对所有国家出口的同一种产品都实施保障;

第五,发起调查不同:

反倾销制度:必须有国内企业或企业联合体的;

反补贴制度:申请必须有国内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的;

保障措施制度:申请可以有企事业申请,也可以在没有企业申请时由政府直接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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