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裁员,提前通知,但中途放假,到裁员裁之日,有没工资,请问合法吗

如题所述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关于经济补偿:企业按照法定程序裁员后,应对所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
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执行。

2、关于裁员程序:劳动法律法规对企业裁员有严格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裁员必须符合以下程序:
(1)人数要求:裁减人员需达到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才可启动裁员程序,少于该人数的,应当只能够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2)提前说明: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注意既可以向工会说明情况,也可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用人单位可以选择;
(3)报告程序: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裁员,只要履行报告程序就行了。

3、裁员优先留用、招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关于裁员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当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是可以裁减人员的。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对经济性裁员必须举证证明,不是口头说明企业有这些情形就可裁员的。必须要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了严重困难证据证明。追问

有裁员通知,中途放假,没工资,合法吗

追答

不合法,放假期间不等于你和公司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仅仅是放假而已。
当然你还要提供公司放假通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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