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3年3月进入一家公司,但是到了2014年5月才签订劳动合同(日期没有写),但是劳动合同签订日期被单位改成了2013年3月。我现在打算跟单位劳动仲裁,还想要回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不知道可以吗,我可以用两个同事的话当成证据证明我签订劳动的合同的实际日期是2014年5月吗?
如果单位以不发工资为由算是胁迫吗?又需要什么证据呢?我现在只有同事的证言,而且工资还没有发
追答你好,如果单位以不发工资为由胁迫你在单位倒签的劳动合同上签字是属于胁迫的,当时的录音录像记录、同事证言(需出庭作证)等可以综合证明当时你受到胁迫。如果没有的话,单位可以提出根据单位的工资发放制度还没有到工资发放时间等抗辩理由。所以,这个举证比较困难。
我遇到的一个类似案件,就是因为举证很困难证明胁迫的证据不足请求未获仲裁委支持,后来到法院双方和解结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