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如题所述

一、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1、每年召开至少一次业主大会,根据百分之十以上业主要求克召开特别会议。

2、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聘用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

3、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公司的年度管理计划、费用预算及决算报告。

4、审议批准物业收费的收费标准及物业管理服务的服务标准。

5、审议批准物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6、对破坏、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监督、制止和要求赔偿的权利。

7、对于个别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公约或损害其他业主、使用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可以代表业主提出诉讼。

二、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1、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2、执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各项决议;

3、贯彻执行并监督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公约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4、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工作并反映业主的意见及建议;

5、业主委员会不得损害全体业主的利益,否则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重大事项必须及时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议。

6、其他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的义务。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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