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买的房,过户后租金应该谁收??

我在2009年买的房,10月31号过的户,但原房主在之前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到2009年12月31号到期,租赁合同要求租金是“交三压一”,所以10月1日原房主就已经将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房租收了。另外还有1个月的房租做押金。请问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房租应该由谁来收?如果应该由我来收,而原房主又坚持不退钱,我应该怎么办?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21-01-29
你已经在10月31日取得了房屋的产权,房屋的出租权应该归你享有,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房租应该由你来来收,如果房东坚持不退钱,你有权到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财产,房东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其占有该房租没有法律依据。
你的请求是合法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法通则》 第九十二条 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参考资料:详细请查看法邦网法律咨询 http://consult.fabao365.com/ask/171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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