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9年买的房,10月31号过的户,但原房主在之前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到2009年12月31号到期,租赁合同要求租金是“交三压一”,所以10月1日原房主就已经将10月、11月、12月三个月的房租收了。另外还有1个月的房租做押金。请问1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房租应该由谁来收?如果应该由我来收,而原房主又坚持不退钱,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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