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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可以做诉讼的主体吗? - 00问答网

业主委员会可以做诉讼的主体吗?

如题所述

在民事案件中,业主委员会可以是适合主体。

1.物业管理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民事主体资格,但从其成立、职责及相关财产规定方面分析,业主委员会应属非法人组织,系依法成立并向政府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系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合同、履行合同,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

3.法律法规赋予业主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相应的权利义务,则在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应有其诉讼地位,二者必须统一。

4.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

5.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业主委员会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故其作为原告起诉适当,应当继续进行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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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1-07
1、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原理,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
2、颁布的《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二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也就是说业主委员会可以作为被告身份被提起诉讼。
3、《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即业主委员会有权以原告身分提起侵权之诉。
4、司法实践证明业主委员会是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业主委员会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请示一案的复函》(2002)民立他字第46号)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湖新村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未向业主委员会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未提供配套公用设施、公用设施专项费、公共部位维护费及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用房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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