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案例分析

某年8月,某电信公司为了鼓励手机用户多存话费,与某寿险公司联手,推出“一次存话费在300元及以上且无欠费的客户,可获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卡一张”的活动,保额15000元,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和残疾,保险费每张卡10元,由电信公司定期统一支付给保险公司。当年11月,42岁的李先生死于一次交通事故,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发现了一张当年10月20日交付手机费300元的收据,机主为李某,同时被发现的还有上述保险卡一张,投保人处盖有某电信公司的公章,被保险人为李某的名字。李某的家人持保险卡、交费收据、医学死亡证明及交通责任认定书来到该寿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是否要赔付以及其理由?

保险公司不需赔付。电信公司对这些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卡无效。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国内保险公司出于风险考虑,一般不会接受投保人为除本人、父母、配偶、子女之外的其它人投保有身故责任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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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5-27
、高压锅注明煮绿豆或相关豆类则按第种意见处理否则应第三种意见
二、简单保险公司胜虽保险期内并未发赔付保险公司已经承相应保险责任故三德公司应付清余款
三、保险公司赔付10000元其余由施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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