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原告死亡 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你好,作为一个法律人,我可以帮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因此要看这个原告的继承人是否表明要接着参加诉讼,表明参加,那就接着打官司。不参加或者放弃诉讼权利或者没有继承人,那么就终结诉讼。
你可以再具体的看看我给你的条文。‘
望采纳。可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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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2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一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之规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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