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后,承租人有权利要求交易无效吗?

如题所述

倘若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产出售得话,就算办理流程合情合理、操作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觉得房产买卖无效,并有支配权以一样价格购入该建筑物。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共有人倘若对房屋并没服务承诺或者服务承诺不明确,看作按份共有。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一个共有人有权力要求将本身的分额提取出来或者转让。

但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条件下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售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具备以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也作出相关规定,出租人售卖租赁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下具备所有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售房子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办理人民法院公布该房产买卖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售卖租赁房屋无法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危害承租人所有权状况,承租人规定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给予可用。但规定明确出租人与第三人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可用。相关法律法规并没禁止被上诉人独立服务承诺放弃所有权。

若彼此之间服务承诺承租方放弃所有权的,那般不可以以损害使用权要求损害赔偿。损害所有权指赔偿责任造成在出租情况下,若出租人在租期到期(且不续签)和第三方签定房屋购买合同书的,就不可能有损害所有权。无效合同的无效确认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行使,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也可以由行政机关等其他主体行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2-08-14
倘若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产出售得话,就算办理流程合情合理、操作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觉得房产买卖无效,并有支配权以一样价格购入该建筑物。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的共有人倘若对房屋并没服务承诺或者服务承诺不明确,看作按份共有。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一个共有人有权力要求将本身的分额提取出来或者转让。
第2个回答  2022-08-14
如果房屋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而将房屋出售的话,即使手续合法、程序健全、已办理过户,承租人也可以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第3个回答  2022-08-14
是不可以的,因为过户之后这个房子就是买方的了,买方对这个房子具有充分的处理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