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成员损害业主利益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物权法》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扩展资料

《物权法》

第七十五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

参考资料: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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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09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城市小区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组织,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大会拥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各项小区管理权力,具体的一些事务由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社会各个方面一直在促进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因为很多小区没有业主大会,都是物业说了算。为了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了不少纠纷,甚至流血事件。而现在,很多小区产生了业主大会,并选举出了委员会。但是,出现了新的问题。比如,业主委员会部分委员甚至整个业主委员会在一些事情上为了个人利益或者小团体的利益牺牲业主利益,甚至存在侵占、受贿等情况,有的业主委员会迟迟不进行换届选举,抵制选举。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首先,业主委员会委员谋取私利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业主委员会委员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决定终止其委员资格。这个时候,业主有两条路可以选择:1、要求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2、联合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要求解除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委员资格。
第二,如果业主委员会不进行换届选举怎么办?
根据规定,业主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不组织换届选举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不组织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既然法律进行了规定,那么在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换届选举的时候,法律规定的这几个部门就有义务进行积极的行政行为,责令或者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业主也有权利要求这几个部门履行自己的业务。当业主申请这几个国家机关的任何一个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如果接受申请的国家机关行政不作为,业主可以起诉,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有的委员侵占、受贿数额较大怎么办?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法律规定了贪污罪和受贿罪。业主委员会委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职人员,自然也就构不成贪污、受贿罪。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产的,或者接受贿赂为他人谋私利的,可能构成这两个罪名。其实,这两个罪名的起刑点并不高,5000元以上均可能构成(各地略有不同)
综上,以上是对现在出现的业主委员会损害业主利益的三种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一些证据,如果解除委员职务,还需要再程序上、人数上满足法律的规定。另外,如果个别委员存在侵占、受贿等情况,并有一定证据或者线索的,业主即可以先报警要求追求其刑事责任。如果仅仅是怀疑,没有有力的证据,警方一时无法侦破的,也可以选择先解除其委员职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8-06-26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的限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由此可见,我们只需要找到当地街道办即可进行投诉,如若业主委员会侵犯了您的个人权益且街道办处理不当的,您还可以进行法律诉讼维护您个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