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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让签自愿离职计划 这个和公司裁员 补偿上有什么区别 那个会陪的更多 - 00问答网

公司要让签自愿离职计划 这个和公司裁员 补偿上有什么区别 那个会陪的更多

外企公司面临倒闭,现在让员工签署一份自愿离职计划,签了的会按照N+2+1 补偿(N代表 工作年限乘以公司平均工资,2代表个人2个月的基本工资,1代表个人一个月的年终奖)
那么如果我不签署这份计划,耗到公司倒闭,那么会按照怎样的一个方法赔偿,那个会陪的更多。急急急

第1个回答  2014-07-30
如果你能保证签名后能得到公司承诺的N+2+1,那么所谓的自愿离职比倒闭得到的更多。追问

那么公司没倒闭 直接裁员呢?

追答

这个就是N*2

追问

那么你说的这个N 也是代表公司的平均工资乘以个人年限吗?
还是你说的这个N 代表的是个人平均工资乘以个人年限?

追答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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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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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1
  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无法定过错情形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没有经济补偿。若非劳动者主动意愿,不应签订“自愿离职计划”。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经济补偿金二倍赔偿金。
  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以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或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其中,严重违法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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