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时效!

行政机关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法规上是否有时效规定?
如有,查明是哪部法规?
涉及本案,是2005年8月发生了地质灾害,至今5年了,行政机关才作"地质灾害责任认定"(本认定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对责任人进行处罚,)胜诉的关键所在,为了驳回此认定,所以我想问问此认定有无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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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疑问可以问我.在白天的12个时辰等你的来言.!

本案关键: 区分 “追溯时效” 和 “办案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此,只要是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的,依然可以进行追溯(不管是经过多少年)。

具体来说,每个行政机关都有执法的具体办案期限,本案中,追溯时效没有问题(只是假设,因为不知道是否立过案,如果没有立案,本案就可以以《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全盘否定),肯定存在办案期限有问题的情况。办案期限一般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办法、制度等规定,可能对部分经办人员追责,但不影响行政处罚行为。

以上拙见,错误之处敬请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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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9-21
就本案而言,同意土豆的看法

行政处罚法29条的原文是: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因此07年8月前行政机关开始着手而现在才做出认定处罚是不违法的,如果当时没处理且直到07年8月后才处理的才是违反程序,违反程序的后果处罚是无效并且不能再给予处罚

胜诉的关键不是唯一的。行政处罚胜诉的关键在于程序违法,除了这一点以外你还可以就处罚做出的程序、调查的程序等寻找突破点,只要找到违反程序的地方基本上处罚就会无效了

理解法律的规定不难,难的是证据的收集,如果本案事关重大的话建议你还是请律师代理吧,毕竟律师取证比你方便、对程序把握也比你熟悉,能更好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第2个回答  2015-09-12
行政诉讼时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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