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安全负全部责任内容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A、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如果对于租赁物的用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使用的义务。违反约定或违反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B、承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间,妥善保管、维护租赁物的义务,因承租人保管、维护不善,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C、承租人负有意欲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情形下,需要通知出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善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或赔偿损失的责任。D、承租人负有意欲对租赁物进行转租,需事先与出租人交涉的义务,取得其同意方可转租,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E、承租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及时支付租金的义务。F、承租人负有在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时,及时通知出租人的义务。G、承租人负有在租期届满后,交付租赁物时,保障所交付的租赁物符合按照约定用途或租赁物性质使用后状态的义务。H、承租人负有遵守双方租赁合同之中合法有效的其他的约定的义务。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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