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入住养老院,深夜摔倒,谁该为此事负责?

如题所述

何先生的母亲刘老太已经八十有余,老人家身体硬朗,一人独居,何先生多番劝导她与自己同住方便照顾,她却坚决不同意,认为自己完全可以生活自理。谁料某日刘老太出门散步时不小心摔了一跤,自此身体就时好时坏,后来自己一个人自主行动都有些困难。

深思熟虑之下,刘老太提出去养老院养老。何先生权衡了一下利弊,也觉得母亲住养老院是个不错的选择。为了让母亲得到悉心照料,何先生多番考察各个养老机构,最终将母亲送到了离自己家较近的一个卫生中心老年科室(以下简称卫生中心),其实也是看准了卫生中心的医疗条件比较好,利于养老。

因为刘老太之前摔了一跤,身体尚未康复,生活不能自理,何先生便向某护理公司聘请了一位生活陪护人员,进行日常生活陪护。护理标准是一位护工对多名老人的A档护理,其中包括协助排便等。

办理好相关手续后,何先生正式将母亲安置在此,他时常会在工作之余前来看望,刘老太也很满意卫生中心的服务,就这样过了一年多。

某日,何先生正在熟睡,却接到卫生中心的电话,得知母亲在夜里下床上厕所时不慎摔倒,何先生立即前往,送刘老太到医院检查。后来,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老太的摔伤构成九级伤残。

刘老太与何先生认为,卫生中心和护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因其未尽到审慎的陪护义务,才导致意外发生,应承担相关损失。因双方就医疗费用等无法协商一致,何先生代理母亲诉至法院,要求卫生中心和护理公司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若干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生活陪护协议》和《陪护风险告知书》内容,刘老太、何先生购买的护理服务是一对多陪护,即护工需要护理多名老人,需来回出入病房,并非一对一24小时看护,若刘老太有需求应按铃通知护工。

事发时,刘老太在口头呼唤护工,护工未听清、未到位的情况下,自行下床导致事故发生,即护理公司与卫生中心不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将刘老太扶上床并及时通知家属送医治疗,处置并无不当,也未延误刘老太就医或者使其伤势加重扩大损失。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刘老太的诉讼请求。刘老太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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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5-17
养老院应该为此事负责,因为养老院对老人有监管的责任,需要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起居,所以养老院应该依法对其赔偿。
第2个回答  2022-05-17
养老院该为此事负责。因为家属将老人送到养老院,工作人员就按按照约定,对老人进行照顾和看护。
第3个回答  2022-05-17
我觉得是养老院负责,因为老人交钱了,养老院就得为老人的安全负责,而且是他们的地太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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