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超出面积的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乡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按下列准则收取。(一)“一户一宅”超限定面积部分,按阶梯累进式办法收取有偿使用费。对超出限定面积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收取有偿使用费;超出限定面积20-70平方米(不含70平方米,下同)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计量;70-1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6元平方米计量;平方米部分,按每年9元平方米计量。依此类推,超出限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准则提高3元平方米。
(二)“一户多宅”的多宅部分,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三)通过继承方式在乡村占有、使用宅基地的,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5元平方米准则收取有偿使用费;以其他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费按事实上占地表积每年10元平方米准则收取。
补充:
1、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农村居民需实行一户一宅的制度,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面积标准。
2、农村宅基地面积有一定的档次标准,是根据人数进行确认的。一户2-3人其建房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75平,一户4-5人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10平,一户6人及以上的其建房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5平,这样一进行折算,那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标准在20-35平左右,但人数若是增多,其人均面积就会减少。
3、农村宅基地人均面积还与其他因素有关,据悉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在山区利用荒山或者是荒坡进行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平。其人均宅基地面积相应的也会提高一点。
4、若是实施旧村改造,移民下山等工作,其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平以上的家庭,可以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那么其人均宅基地使用面积也说有所提高。
5、不同地区的宅基地面积也有一定的差异,如北京近郊区不得超过0.25亩,其他区域不得超过0.3亩;湖南地区城市和县城近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湖区和平原不得超过200平,山地丘陵地区不得超过230平,河北建房占用农用地的面积不得超过200平,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建房面积不得超过233平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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