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保险案例中,他们的做法对么?

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记关水龙头,水流外溢,殃及张家,由于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严重。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给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张某的妻子在单位与同事闲谈,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某妻单位为每名职工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某妻回家与张某商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包厢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为向李某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包厢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张某声称自己损失超过一万,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都应该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5000,并立下协议,保险公司的8000赔款与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和李某私下订立的协议独立与保险合同,李某必须支付8000追偿款。
请问张某。李某。保险公司的做法和理由是否正确?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有什么启示?

楼主的问题涉及到 损失补偿原则 和 代位追偿权

1/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除了人寿保险、财产保险中的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以外均适用!所以对于本案,属于家庭财产保险,自然也适用。代位追偿权是从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所以对于本案同样也适用。

2/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由此可知,实际损失是8000元,张某从李某和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共不能超过8000元的赔偿。

3/代位追偿权是指在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46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对于本案“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给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很明显是在保险公司未赔偿李某之前,张某自己放弃了 向李某请求5000元以上的赔偿 的权利,故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即对超过5000元以上的损失不予赔偿。

此外,保险法第45条规定:……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因此,由于张某已经从李某处获得了5000元的赔偿,经上面分析,保险公司对于超过5000元的损失不予赔偿,故保险公司赔偿给张某的金额应该是:5000-5000=0,保险公司不赔偿。

回答完毕

参考资料:保险法;保险原理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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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2-20
案例中设计的是保险法律中的“代位追偿”的问题;
案例中张某家中的损失是由李某(保险合同中说明的第三者)造成的,而张某投保了家财险,因此,保险公司经过核定后赔付给张8000,同时根据权益转让书可以依法向李某追回那8000元;这是法律规定和支持的;
另,至于李某给张某的5000,根据保险法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张某有权利获得8000元保险公司赔偿以外的来自第三者的补偿,但是前提条件是8000+5000不能超过实际损失的。
因此在此案中,李某应还保险公司8000元,同时有全体请张某还其5000元中多出的部分;
如若不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追回部分赔款,比如减少5000,同时再向李某追回剩余的3000;
总结一下:所有的赔款总而言之都应该是李某出;保险公司和张某都是无辜的;

官方正确答案,呵呵:)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6-12-19
这个问题,张某需要赔偿,保险公司也要赔偿,因为事情是由于张某家的水龙头没关从而秧极了李某家的,所以张某赔偿那是理所应当的,至于保险公司再向张某要钱那就不对了,凭什么啊,人家已经私了了,要么保险公司就不要同意赔偿李某家的损失.要不就法庭上见.
第3个回答  2006-12-20
回答的都不对!
第4个回答  2006-12-20
二楼回答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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