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居民张某家楼上住户李某忘记关水龙头,水流外溢,殃及张家,由于是上班时间,未得到及时控制,造成张家财产受损较严重。各项损失近万元。经双方协商同意,李某赔给张某5000元,了结此事,并立下书面协议。事后,张某的妻子在单位与同事闲谈,单位财务人员说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原来张某妻单位为每名职工投保了家庭财产险。张某妻回家与张某商量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包厢公司接到报案后,由于现场已被破坏,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赔付8000元结案。由于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公司在赔付的同时,要求张某签署权益转让书,准备为向李某追偿损失。张某签字后,包厢公司找到李某,李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张某5000元,并立下协议,不再承担赔偿义务。
张某声称自己损失超过一万,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保险公司和李某的赔款自己都应该得到。
李某认为自己已经赔偿5000,并立下协议,保险公司的8000赔款与自己无关。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和李某私下订立的协议独立与保险合同,李某必须支付8000追偿款。
请问张某。李某。保险公司的做法和理由是否正确?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有什么启示?
参考资料:保险法;保险原理与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