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之洞的政治举措

如题所述

督办铁路张之洞在湖广总督任上,十分重视兴建铁路,他认为:“铁路为自强第一要端,铁路不成,他端更无论矣。 ”“西洋富强,尤根于此。 ”他所建议并监修的芦汉铁路,自光绪二十四年兴建,到光绪三十一年三月完成,命名为京汉铁路。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6月,张之洞又奉旨督办粤汉铁路。粤汉铁路的筑路权早在1898年就被美国所控制。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美国合兴公司同清廷签订《粤汉铁路借款草合同》,控制了粤汉铁路的筑路权。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又订立续约,规定借款为4000万美元,由合兴公司在5年内筑成,不得转让他国。但3年过去,到光绪二十九年铁路尚未动工。光绪三十年,合兴公司又将股票的三分之二卖给比利时的万国东方公司。湖南、湖北、广东三省人民获悉这个消息,非常愤怒,要求废除原订合同,收回路权自办。此时,张之洞奉旨督办粤汉铁路,经过与美国公司一年多的交涉,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7月,他以675万两的高价赎回路权。随后,张之洞以高股筹集不易为由,于宣统元年(1909年)4月与德、英、法三国签订《湖广铁路借款合同》,借款550万英镑筹建粤汉铁路。这激起更大规模的反抗浪潮。
在督鄂17年间,张之洞力主广开新学、改革军政、振兴实业,由此湖北人才鼎盛、财赋称饶,成为当时中国后期洋务新政的中心地区。 张之洞作为洋务派的代表人物,主张学习西方法律,提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主张。他与刘坤一合上《采用西法十一条折》的具体措施。但是学习和采用西法要有前提,即“中学为体”,中法的根本原则不能动;“西学为用”,西法的基本原则不能学。早在清末修律正式开始之前,张之洞就主张“择西学之可以补我阙者用之,西政之可以起吾疾者取之”,他认为这样做是“有其益而无其害”。光绪二十七年五月,他与两江总督刘坤一联名上了三道《江楚会奏变法折》,提出了“恤刑狱”、“结民心”、改良法制的建议,并同袁世凯一起保举沈家本、伍廷芳为修律大臣。
张之洞在1901年(光绪二十七年)所奏的《整顿中法十二条折》中关于刑法改革的九条意见中,便参考了西法,提出了“重众证”、“改罚锾”、“教工艺”、改良监狱等具体改进方法。张之洞还十分重视西律中的“公法学”,这是在办洋务过程中与西方各国打交道时经常遇到的课题。对此,他提出两条建议:第一,参酌中外法律,制定“通商律例”,作为处理在华外国人案件的法律根据;第二,培养熟悉中外法律的人才,以适应这种需要。后来,张之洞还主张聘请各国律师,博采各国矿务律、铁路律、商务律、刑律等,为中国编撰简明矿律、路律、商律、交涉刑律,说制定此四律是“兴利之先资”,“防害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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