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欠债父亲死亡后丧葬费法院可以扣吗?

儿子欠债被法院执行扣本人工资,父亲死亡丧葬费法院可以扣留吗?

不可以因为儿子欠债是儿子的事,父亲的死亡丧葬费是国家给的丧葬费,所以说法院是不可以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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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8
基本案情

因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申请,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9日追加胡某为本案被执行人,裁定其在抽逃注册资金8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承担责任。

执行中,被执行人胡某病故,该院于同年11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胡某由怀远县财政局下发至怀远县人民政府(财政所)因胡某去世的死亡抚恤金23万元。

同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胡某生前配偶赵某提出异议,该院于2019年2月2日解除对怀远县财政局下发至怀远县人民政府(财政所)应发给胡某近亲属的死亡抚恤金23万元的冻结。

执行异议

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对该院解除对被执行人胡某死亡抚恤金23万元冻结的执行行为不服,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

争议焦点

被执行人去世后国家发放给近亲属的死亡抚恤金能否执行?

执行法院意见

死亡抚恤金,是国家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近亲属,具有明确的人身属性,不应计入被执行人胡某的个人财产,亦不应作为其遗产。

异议人虽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八种情形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死亡抚恤金不属于该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中,应依法执行,但适用上述该规定第五条的前提条件应是针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而本案争议的死亡抚恤金如前所述,并非属于被执行人胡某所有的财产。

因此,该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解除对属于死者胡某近亲属应享有的死亡抚恤金23万元的冻结,并无不当。

异议人又主张“胡某所欠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作为胡某近亲属的赵某应承担部分偿债义务”,但在本案执行依据中,赵某不是案件当事人,生效判决也未确定赵某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对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对法律事实的实体性认定,不属于本案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

综上,异议人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复议法院意见

巢湖市滨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某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复议。

本院认为,抚恤金是有关单位在死者死亡后,发给死者近亲属的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
第2个回答  2020-11-08
丧葬费不算遗产。应该是不可以扣的。丧葬费就得去干丧葬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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