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入住的小区私自拆除绿化带违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需要确认的所谓的小区绿化带在规划上属于什么?是否在规划上就属于绿化用地?因为在实践中,有一些小区的开发商在业主入住前将原规划为车位或其他性质的土地修建为绿化带,待小区车位不够使用之后再将其恢复为停车位。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拆除绿化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而至于之前将车位等修建为绿化带是否涉嫌其他的违法或侵权的,则是另一个问题。
而如果在规划上本身就属于小区的绿化带,如果不是将绿化带翻新,那么拆除小区绿化带就更改了小区绿化带的用途,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征得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而且还需要征得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施工。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若小区绿化带的规划本身就不是绿化用地的,拆除小区绿化带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规划本身就是绿化带的,在非翻新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小区绿化带则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