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协议是否合法?(急!!!请专家们尽快解答,谢谢!)

我与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条款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我认为不太合理,请教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否合法。
1.虽然协议规定了竞业协议生效后公司应支付的限制补偿费,但数额较低;
2.协议规定若劳动者离职后从事同类产品相关行业,劳动者需支付离职前一年工资的50倍罚款,数额巨大;
3.对于用人单位的义务,只提到若甲方未支付补偿费乙方有权提出主张,未提到乙方主张后甲方仍未付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4.协议提到若甲方明确无理拒绝支付,乙方有权主张获得赔偿金,金额为应付未付补偿费的万分之四。
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请问这种协议合法吗?

1、竞业限制补偿费没有法定标准,地方立法有规定,一般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20%—70%不等。具体双方约定。
2、违约责任也是双方约定。但根据你们的协议,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肯定太大,有失公平,无效。
3、如果单位没有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那么劳动者就不受竞业限制。当然,劳动者之后的就业,同样不能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这个是民法的相关规定,是法定义务。
4、明确拒绝支付的,跟第二点一样的理由。

关于企业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的分析,补充如下:
1、关于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对劳动者有约束力的问题,各地处理均不一样
广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应当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北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上海: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劳动者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未约定是否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或者虽约定向劳动者支付补偿金但未明确约定具体支付标准的,基于当事人就竞业限制有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补偿金数额不明的,双方可以继续就补偿金的标准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所以,要结合你在哪个地区,具体去分析了!
之前没有想到地域执行的差异,特此补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06-12
1、数额虽低,但你签订了就表示你愿意接受该数额,除非你有证据证明签订该协议违反自愿原则;
2、竞业限制违约金约定过高,部分无效,将来发生纠纷而无法协商解决时,仲裁及审判机构可以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参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大小进行相应调整;
3、如甲方不支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如用人单位不支付,可以依据生效仲裁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关于这点,与楼上意见不同,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形成拘束,单位不履行的,应按约定承担支付竟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责任,劳动者只能请求单位支付,而不能以此违反禁业限制,否则应各自承担违反竟业限制协议的违约责任
4、这条是纯粹对你有利的。
如满意,请采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6-18
陈律师的回答1、2是对的;第三条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这一点,南方劳动法回答的完全正确。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虽签了竞业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支付补偿金的,等于该协议无效,劳动者不受此协议的约束。但对于相关保密事项,劳动者仍负有保密义务。此是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在特别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法之规定)。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