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题所述

根据《物权法》第137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78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规定,以下情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供应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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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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