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友父亲有两女,97年其父分得单位房改房,但其父因没有钱,由其小女儿出资2万元买下此房,房产产权证归其父所有。
随后其父和大女儿居住,小女儿由农村搬迁入住此房。购买不久,小女儿要求其父将此房所有权今后归小女儿所有。随后其父在未与两女儿协商情况下,按小女儿要求写下书面文字,立据将此房所有权归小女儿所有(但产权证未更名)。
02年此房拆迁,由于房价暴涨折价55万。房拆迁后大女儿知晓此事不服引起纠纷而一直拖延,拆迁办也没有分房或给予任何一方补偿费。
05年小女儿就此事向当地中级法院起诉大女儿,要求归属此房为其所有,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将择日开庭。
问:
1.其父书面文字是否有效?能否作为其小女儿法律有效依据?
2.其父能否要求免除立据所有责任,此房仍归其所有?
最好请提供法律依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