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重新入职能否最次设定试用期?

如题所述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通过约定一定时间来检验劳动者是否符合本单位相关岗位的要求,也是双方相互了解的考察期。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然而,在实践中对此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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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观点认为,员工离开一段时间后再次回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其理由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的主体身份均未发生变更,之前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对劳动者的人品、技能予以考察。若不符合要求,单位就不会再次录用。所以,无需再次对该员工进行试用,否则,就侵害了劳动者利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理由是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中的“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离职期间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劳动技能、人品等是否改变,是否能胜任再次入职的岗位或工种,是否适应曾经熟悉的工作环境等,这都需要重新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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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3-22
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因为一时气愤而提出离职,后来他可能没有找到更好的工作,或是单位肯定他的能力,找他回来继续工作,这时候就需要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但新办理入职的员工都会有试用期。
同一员工离职后又入职还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点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人是原来的人,单位是原来的单位,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即使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也同样要遵守此一规定。第二种理解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离职后再次应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个人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在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根据法理,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去解释,按第一种理解才符合这一原则。从情理上讲,劳动者原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过,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用人单位是清楚的,如不能胜任,单位可以选择不录用,既然录用,那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相关规定
1、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2个回答  2022-03-22
面对劳动者离职后又重归工作岗位的情形,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与之再次约定试用期,否则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须具备劳动双方处于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逻辑前提,“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也应以“双方处于同一段劳动关系”为适用条件,因此离职后的劳动者可以受到用人单位试用期的法律约 束。
对于离职后即将返回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而言,由于之前在单位该岗位工作过,他们对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规章制度等较为熟悉,对劳动内容易于把握,也知道这份工作与自己的兴趣是否相投而免去了以后因不乐意长期从事该工作而辞职的担忧,同时,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公司的晋升机制等方面也较为了解,对企业文化等软实力也应是基本认同的。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离职后返回工作岗位的时间间隔通常不会很长(一般不会出现十几二十年的情况),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变化不会很大。
由此可见,劳动者离职后返回工作岗位,虽然即将建立一段新的劳动关系,但这段劳动关系有其特殊之处,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对方都已经有较为直接而深入的了解,已经不需要为签订劳动合同提供时间上的缓冲和磨合,作为满足双方考察需求的试用期,实无再次约定的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强化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但不应加以“双方处于同一段劳动关系”的前提限制,否则对于离职后又返回原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是不合理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2-03-22
员工在单位工作的时候可能会因为一时气愤而提出离职,后来他可能没有找到更好的工作,或是单位肯定他的能力,找他回来继续工作,这时候就需要重新办理入职手续。但新办理入职的员工都会有试用期。
同一员工离职后又入职还可以再约定试用期吗?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签订一次试用期”,对于这一点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理解是:人是原来的人,单位是原来的单位,同一劳动者和同一用人单位不能够约定第二次试用期。即使是劳动者离职后再次入职也同样要遵守此一规定。第二种理解是: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是指同一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延续期间,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离职后再次应聘的不在此限,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
个人理解
第一种理解是正确的,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在对劳动合同法有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根据法理,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去解释,按第一种理解才符合这一原则。从情理上讲,劳动者原来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过,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现,用人单位是清楚的,如不能胜任,单位可以选择不录用,既然录用,那就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相关规定
1、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4个回答  2022-02-28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离职后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重新回原单位工作入职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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