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1-01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出上诉的,由上诉的双方当事人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述规定明确了案件立案后或当事人提起上诉后,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向被告或被上诉人送达的法定期间为5日内,明确了原告预交诉讼费的期限为立案后7日内,上诉人预交上诉费的期间为22日内,否则均按自动撤回起诉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再次起诉的法定期限应当是诉讼时效期间
上诉的法定期限应当是上诉的法定期间
注意本法条是按撤诉处理后,才可以这么做
如果是申请撤诉后法院准予撤诉的,以同以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