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撤销后期限折抵问题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列为前罪已执行的刑期,参考假释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与发现漏罪的“先并后减”的原则处理;2、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列为前罪已执行的刑期,但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未就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如何折抵刑期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处理;3、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因原判刑罚尚未开始执行,合并执行的刑期后,再将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予以折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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