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深圳,有40多人,是一家人力资源咨询公司。公司因最近经营状况不太乐观(淡季),老板对某些老员工工资高有些看不过眼,所以,找个借口说要从新调整,然后撤销我的主管职位,底薪也从1500元降至1100元,公司有签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上面并未注明职位和薪资。
我想请教一下;1、如果老板想解雇这些员工,又不想付他们补偿金,从而用“降低工资逼迫他们自动离职“,请问劳动法里有没有说到这样的情况,这种做法合不合法?2、在无任何工作错误的情况下无故撤销、调换岗位,降低工资,这样做违法吗?
3、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并未注明职务和薪资,那么此合同合法吗?我至今仍有保存公司发放的晋升通知及月工资清单。这样能够要求公司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