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起诉外国人请懂法律的朋友解答

我向一位南美玻利维亚的商人订购了一批货物,货款已经发出,但是他因为各种原因一直没有交货,我们是通过电子合同订购的.请问我现在要起诉他的话.应该是在中国法院起诉他吗?中国人民法院有起诉他的权利吗?还有我起诉他需要注意些什么,以及准备些什么.需要走那种方式最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三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第二百七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

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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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4-19
1.在你们订立的合同当中,如果包含有纠纷的处理条款,则首先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方式。
2.除了诉讼,仲裁也是一个好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且比起诉讼,仲裁裁定更容易得到他国的承认与执行。
3.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特别规定了以下几种管辖方式:

(1)特殊地域管辖,又称为牵连管辖,是指根据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一定的牵连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中,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即: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在中国的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协议管辖。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中,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3)应诉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而应诉答辩的,包括已提出书面应诉答辩状,或者已经出庭应诉,即视为承认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由我国法院专属管辖。另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不动产案件、涉外港口作业纠纷案件和涉外遗产继承案件同样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5)集中管辖。根据2002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法院集中管辖: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这些集中行使管辖权的法院有: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本人认为货物需运交到中国,即履行地在中国,故我国法院有管辖权。
4.起诉时需要注意的东西和需要准备的东西应当具体通过案情来分析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31
作为原告,起诉一个不知道身在何处的外国人——感觉像失去了对诉讼的把握感——不知道案件多久才能开庭、判决和执行。原告的代理律师有必须了解这些关于涉外诉讼的特殊性规定,并向原告说明。因为被告是外国人的原因,诉讼过程大大地延长了,这对正在和外国人做生意的中国人和中国公司来说,是需要稍加了解的信息。
一、起诉前的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如果起诉对象是外国人,原告应当持有外国人的身份证明。在国内,外国人最常见的身份证是护照,起诉时应当向法院提交外国人护照的复印件。
此外,在起诉前,最好调查清楚所诉的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如果不幸不在国内,法院就需要通过国际公约约定的途径或通过公告送达,这会使诉讼过程十分漫长。
二、通知应诉
在原告将起诉状递交法院后,法院会首先询问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如果回答“不知道”或“在国内”,法院一般会以普通送达方式向外国人寄送受理通知书、起诉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等等(送达地址一般是合同落款中留下的地址)。此时,遇到诚信和守法的外国人,他主动委托律师前来应诉,送达问题可以迎刃而解,以后法院就可以向其委托的中国律师进行送达了。
针对法院对外国人是否在国内的询问,如果原告明确回答“不在国内”或者在法院进行一次送达后没有任何回音,不幸地,原告就真正可能面临送达的困境了。
三、边控申请
原告如果确定外国人不在国内,这一步骤可以省略。边控措施,是人民法院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有未结了民事案件而将要出境的被执行人,扣留其护照或其他有效证件,以限制出境促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它是对特定人实施的一种特殊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A公司的案件中,A公司不知道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因此在申请边控措施之前,需要确定外国人在国内还是国外。确定外国人是否在国内的直接途径之一,就是查阅他的出入境记录。在上海,管理出入境资料的机关是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上海边检)。但上海边检不接受律师持法院调查令查阅资料,因此,只能申请法院亲自调查。
申请边控措施的申请书大意如下:请求法院前往上海边检调查被告外国人是否在国内,并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依据《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司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发布)
四、国内送达地址的调查
如果法院在边检调查的结果是该外国人在国内,剩余的工作就是帮助法院把他找出来并把法律文件送达给他。这里有几中送达方式法院可以接受:一是在边检机关实施边控时直接送达,通俗地说,即是法院在飞机杨(也包括港口或出境车站)直接把文件交给外国人签收;二是寄送到外国人在入境签证申报表上填写的中国国内住所(可由律师持法院调查令往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调查);三是公安机关登记的该外国人的国内住址。至于民商事合同上约定的送达地址,法院一般不太放心,也不敢以合同地址作为视为送达的地址。
五、海牙送达公约与公告送达
边控措施的目的只是强制被申请人主动应诉,基本落脚点还是在于保证送达的有效性。但是即使采取了边控措施,并不必然意味着避免了诉讼过程被拖长。如果无法调查取得外国人在国内的法定地址,法院仍要求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至于被诉外国人根本不在国内的情况,更是无法避免出现公告送达的局面。
我国已经加入了海牙国际公约——关于各成员国司法文书送达规则的约定。中国法院可以依据海牙公约向成员国的公民送达,但除非标的额或影响非常大的案件,法院仍然习惯于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而对于不需要到外国去执行的案件,公告送达也确实比国际公约的送达简便。
海牙公约全称《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根据公约,中国法院向缔约国公民送达司法文件时,应先转交司法部送达给该国指定的送达机关(具体程序略),对于当事人来说,送达程序不是问题关键,关键在于送达时间,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指出,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司法部)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这就意味着,从法院发出文书之日起可能要等待远远超过六个月才能等到是否送达的回音,而且还有不能送达的风险。而采用公告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1]

[1]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不能用国际条约、外交途径等送达的,采用公告送达。如果严格按照法条的原意,采用公告送达是有严格前提的,但在操作中,这个前提显然被有意地忽略了,这也是一种在涉外诉讼中保护国人的手段。但是,在必须得到外国司法机关认可判决的案件中,这个前提就应该被较好地遵守。
第3个回答  2009-04-19
应该先向中国法院起诉他,然后具体事宜询问中国法院有关人员。
第4个回答  2009-04-19
你可以先找律师问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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