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制度的有效性:虚伪表示、非占有质、流质禁止与物权法定的冲突?

如题所述

大陆法系的让与担保制度,源自判例和学说的交融,是习惯法中的一种特殊担保方式,其合法性一直饱受法律学者的质疑。


一、虚伪表示与让与担保


根据虚伪表示理论,设定人看似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债权人,但实质上并未真正转移,只是表面形式上的交易。这种行为实质上是双方合谋,以虚伪手段转移所有权,而非真正的让与。


二、区别于非占有质的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与动产质权有所不同,非占有质的禁止规则并不适用于这种担保方式。因为让与担保中,债权人自始就不依赖于留置权作为担保手段,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取得标的物的补偿权。


三、流质禁止的界限


流质禁止规定,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担保物的所有权不应自动转给债权人。这个原则在设定抵押和质押时尤为关键,但对于让与担保,则不适用这样的禁止规则。


四、物权法定主义的挑战


大陆法系坚持物权法定主义,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然而,让与担保作为法定物权之外的担保方式,其存在挑战了这一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让与担保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面临着诸多法律争议,它既与传统物权制度有所区别,又试图在法律框架内找到自己的定位。
扩展资料

让与担保制度概述 : 让与担保是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上信托行为理论并吸纳日尔曼上的信托行为成分,经由判例学说形成的非典型担保制度,其以当事人权利(所有权)转移方式达成担保信用授受目的为特征。由于让于担保方式是法律所未明文规定的担保方式,其有效性遭到学界的激烈批评,被冠以“虚伪表示”、“规避流质禁止之规定”、“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等诸种头衔,甚至被讽刺为交易上的私生子。然而,时至今日,让与担保制度已经成为德日等国担保事务中被利用得最为旺盛的担保方式,在担保法领域大有独占鳌头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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