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行为
一、竞业限制的定义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相同、相关业务或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简言之,竞业限制即特定人在特定时间、特定地域、特定行业内不得从事特定行为。
二、就业报告义务的性质
就业报告义务,是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要求劳动者在离职后就其就业情况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应就业资料的行为。在民法理论中,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区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销售专员完成月度销售任务。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则是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员工不得旷工、迟到、早退等。
三、就业报告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关系
竞业限制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是为了明确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而产生的。竞业限制协议的核心是竞业限制义务,但是在竞业限制义务之外可能还会约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及就业报告义务等。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竞业限制义务属于消极行为,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的。而就业报告义务属于积极行为,是以作为的形式表现的。因此竞业限制义务、就业报告义务属于竞业限制协议中不同的两个内容。故竞业限制义务是为劳动者设定的一种消极义务,劳动者应当以不作为的形式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只有当劳动者实施了积极行为、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所约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时,用人单位才可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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