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优先承租权的法律规定是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法定优先承租权的行使条件包括以下要件:
1、满足同等条件。优先权必须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被行使,承租人行使该权利时续租的租赁条件应当与第三人的同等,这也是不影响出租人应有权益的保障;
2、在合理期限内主张;
3、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租赁关系是优先承租权产生的前提,一方面,没有租赁关系或租赁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则承租人无法就使用租赁房屋产生收益,通过优先承租权保护其利益也就无从谈起;另外,优先承租权是基于租赁权产生的权利,广义上属于租赁权的一部分,没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则承租人不享有租赁权,也不能享有优先承租权。对于转租而言,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次承租人仅与承租人存在租赁关系,因此只能向承租人而非出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因本案的原告是次承租人,不能直接向出租人主张优先承租权,原告不符合该法优先承租权的主体要件;
4、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法定优先承租权的实质是法定的优先缔约权,即当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缔结租赁协议以实现续租的权利,若出租人主观或客观上不继续出租房屋,优先缔约权则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优先承租权是一项期待权,它成立于租赁关系开始时,发生于租赁合同届满之日。优先承租权制度的存在和确立,完全有其理论和立法基础和合理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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