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

如题所述

个人和国家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关系。

个人是一个具有独立个体的人,有独立思想,独立见解,所谓一千个哈姆雷特有一千个看法,在法律意义上是指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论性别,民族,职业,宗教等等,在现代中国社会人人平等,历经70多年的社会主义建设。

现在的中国与1840年之后的中国不可同日而语,出生于新中国,是一件很幸运的事情,中华文化数千年,不论封建王朝更迭,大一统观念深入人心,梁启超先生曾在《少年中国说》中说出,少年强,则国强。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具体表现在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公民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具体表现在我国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政治自由和监督权。国家保证人民的主人地位,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从公民的义务来看,我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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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26

在讨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之前,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是怎么形成的?弄清楚了独立的个人是如何一步步联合起来,逐渐成为一个集体,进而形成一个国家的过程,也就弄清楚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


霍布斯

最早提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社会契约论的是英国的霍布斯,他在社会契约论中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在他的理论中,个人在集合成为社会之前是处于自然状态的,自然状态的人服从自然法。霍布斯总结了两条自然法:“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


霍布斯

由于人的最大利益是自我保存,因此人与人之间从一开始就处于战争状态。但是战争状态威胁到了人的生命,根据第一条自然法,为了自己的利益,人与人之间必然要求和平,这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订立一个“和平契约”是必要的。根据第二条自然法,人与人之间的和平契约是在“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要求人们把放弃的权利统一交给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由他们代为行使权利,以此来保证自己的生命安全。“国家”就是这一契约的产物。

为了保证被统治者的生命,统治者要强大到足以产生巨大威慑作用的地步。霍布斯说,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圣经中一个可怕的巨大海兽)。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绝对的权力。只有在统治者无法保证契约人生命的情况下,才可以替换它。

某段视频中的“利维坦”


洛克

对于这一理论,作为英国民主政治理论创始人的洛克提出了反对意见。他认为,如果国家是一个人人畏惧的“利维坦”,那么人们也太过于愚蠢,为了避免野猫的骚扰,而甘愿处于狮子的统治之下,甚至把这看成是安全。洛克说,人的理性只会让人选择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利维坦”形式的国家一旦发展成专制政府,将会带给人大得多的伤害。而如果人们一开始就处于战争状态,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那么人们如何相信一个独裁的“利维坦”能够保护他们的利益?

洛克

基于霍布斯理论中不合逻辑的地方,洛克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契约观点。他认为自然状态对人的伤害是偶然的,该状态下人与人之间是自由、和平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平等地享有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天赋人权”。在这些权利中,财产权最为重要。而国家的建立,根本上是为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财产问题。

在自然状态下,如果两个人同时对同一事物采取行动,就会引起财产纷争。因为自然状态下的事物没有所有权,谁对它采取了行动,谁就可以宣称有了拥有它的权利。在财产纷争中,人与人之间同时是原告和法官,同时是判决的执行人,这不仅导致了混乱和争夺,还会进一步威胁到人的生命安全。洛克认为,人的本性不在于自保,而在于和平与合作,因此,订立契约是人与人之间的最优选择。

为了达到保障个人的财产权,就要求人们放弃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的权利,大家把这个权利转让给代理人,也就产生了国家。国家的统治者受契约的限制,只有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权力,而没有除此之外的一切权利,而霍布斯则认为统治者拥有除了生命权之外的一切权利。在洛克的理论中,如果统治者违反了契约,那么人们有权反抗和推翻其统治。在这个基础上,洛克又提出了“三权分立”“宗教宽容”的思想,这是后话。


卢梭

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在他们所处的时代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但不得不说他们的理论依然不够完美。法国的卢梭对此进行了一定的改进工作。之前的文章中我们已经提过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对人类不平等现实的探讨,而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则针对这个现实提出了改变不平等现实的方法。


人类如何才能达到平等?对此卢梭提出了三条路径:一是回到自然状态;二是通过暴力革命废除一切不平等的根源;三是用社会契约来保障社会平等。这三条路径中,第一条首先被排除,因为人们已经不可能再回到自然状态;第二条路径同样被卢梭所否认,他认为暴力不可能产生合法的权利;因此,只能通过社会契约让人类重新回到平等。

卢梭认为,人们两次制定了契约。第一次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下制定的,结果是建立了国家政权,最后加深了社会的不平等;第二次是在平等的条件下制定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保障人们自由平等的国家政权。

第二次社会契约的核心在于权利的转让,与霍布斯认为应该转让除生命权外的一切权利、洛克认为只应该转让财产仲裁权不同,卢梭认为应该把一切权利转让给一切人。只有这种转让才是平等的。转让给了一切人,也就是不转让给任何一个人,人们把支配自己的权利交了出来,也获得了同样的支配所有参加联合的人的权利。

这样的社会契约导致的结果既不是拥有绝对权力的“利维坦”,也不是拥有有限权力的政府,而是集强制权力和自由权利与一身的“公意”,即全体订约人的公共人格,是他们人身意志的“道义共同体”,这是没有相互矛盾的个人利益,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公意既是自由的,也是服从的。人们服从法律,本质上是服从自己。同样,人们爱国,本质上就是爱自己。

第2个回答  2021-12-31
国家对个人而言:每个人都是国家的一份资产,一份财富,因此,国家对每个公民的生存、生活供养、教育、爱护与保护都视为最神圣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个人对国家而言:个人的命运与国家命运紧紧连在一起。每个人都必须树立国家观念,没有国就没有家,没有国家就没有归属,没有个人的存在地位。忠于祖国、忠于民族,是每个人必须树立的信念,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作为个人,不要问国家给了你什么,而要经常问自己为国家做了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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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1-12-25
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就好比个人组成了小家,这个小家然后组成了大家,这个大家就是国家,国家能够包容一切,有了小家才会有大家。
国家与个人关系十分密切。中国近代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史学家、文学家梁启超在《少年中国说》里就告诉我们: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富则国富;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少年胜于欧洲则国胜于欧洲,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
这就说明国家与个人关系十分密切,国家强盛,人民就富裕;反之,国家衰落,人民就痛苦。从古至今,我们涌现了多少为国献身的爱国主义者,如精忠报国的岳飞,壮烈殉国的邓世昌,以及助人为乐的雷锋。
供参考。
第4个回答  2021-12-28
在讨论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之前,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那就是国家是怎么形成的?弄清楚了独立的个人是如何一步步联合起来,逐渐成为一个集体,进而形成一个国家的过程,也就弄清楚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是什么。

霍布斯
最早提出具有划时代意义社会契约论的是英国的霍布斯,他在社会契约论中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了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在他的理论中,个人在集合成为社会之前是处于自然状态的,自然状态的人服从自然法。霍布斯总结了两条自然法:“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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