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分析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别保障措施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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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部分进口配额的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废除。中国的国内生产商逐渐感觉到了物美价廉的进口产品正越来越多的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像其他国家一样,中国的各产业也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规性壁垒来抵挡进口产品带来的冲击。反倾销措施恰好能在进口商“倾销”产品时,起到平衡产品价格的作用。然而,与此同时反倾销法规也会成为保护主义者的工具。因此,WTO反倾销协议对其成员国的反倾销立法进行了约束。 截至2001年3月1日,以1997年颁布的《中国反倾销反补贴条例》为依据审理的案件已达7起。对反倾销是否发生,倾销幅度的裁定分别有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和中国经济贸易委员会作出,并在此后四到九个月的时间内作出终裁。随着各行业对反倾销的认识加深和损害调查机关申诉处理效率的提高,反倾销案件的数量必定会逐年增加。根据外国使馆统计,目前等待审理的申诉已有75起之多。 中国反倾销条例生效后,政府此方面的管理水平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例如,外经贸部和经贸委2000年颁布了有关听证会的条例,允许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供口头证据,这在中国并不多见。 尽管如此,目前而言,中国反倾销的管理部门还存在严重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国外被指控方没有机会看到所有的相关信息,大多数有关申诉方的材料都被作为商业机密保护起来。此外,调查机关总是不加分析验证地接受申诉方的申诉,这些不足之处无疑是有利于国内申诉者而有损国外受控方利益和司法公正的。是与WTO规定不符的。       反倾销,中国和WTO 尽管反倾销行为中难免会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成分,不公平的审理方式仍可能会危及中国的对外贸易关系。例如,依据WTO反倾销法规的规定,反倾销案件的审理过程需要政府部门、仲裁机构、司法审查部门的共同参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已承诺要设立司法审查机关,但至今仍未付诸行动,并且此机关的独立程度、权利范围也并不明确。中国在递交给WTO工作组的入世计划书中已明确表明,入世后将调整国内的反倾销法规使之与WTO规定保持一致。 中国应当做出怎样的改变呢? 首先,中国应当提高反倾销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透明度。换言之,尽管中国国内反倾销法规在条文上与其他国家非常相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调查机关使用的定义和法规却相当不严谨且缺乏公开性。因此,国外生产商和出口商无法在反倾销抗辩时给出足够的证据。 调查机关应当依据机密的情况,更多地公开其裁决依据。调查机关应当向利害关系方完全地公开损害程度和倾销幅度裁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如果缺乏足够的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就无法在抗辩时做出充足的证据陈述。同时,裁决和倾销幅度的计算如果没有充足的公开证据,也会造成偏袒的嫌疑。 目前,中国的反倾销立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审查反倾销调查机关行为的法庭。因此无法对其在损害调查原因和倾销幅度计算等方面的裁定进行审查。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应当具备彼此独立的司法、仲裁及行政法庭机构。如上所述,中国已经承诺要建立一个这样的行政法庭,但这个法庭究竟有多大的独立性,多大的权限和能力来执行其审查职还仍然是个未知数。 在反倾销实践方面中国还不得不克服许多缺点,以适应WTO的要求。例如,调查机关在接受申诉时,在“相似产品”确定上只是单纯接受申诉方的定义,而没有参考市场公认的品质构成、等级等标准。 尽管WTO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产品的合计应包括所有的国家,不管其是否是WTO成员国,而中国目前仍允许申诉人忽略从某些政治争议地区进口的产品,如台湾地区。这种不足在台湾在WTO体系内加入中国后能够得以弥补,但在过渡期内仍然会损害到其他国家的出口商的利益。       规划中的保障措施条例 反倾销税并不是唯一的法律性贸易壁垒。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在确定进口大幅度增加,以致对其国内同类生产行业造成严重损害时,成员方政府可以提高关税税率或采取其它措施来限制进口量。例如日本和韩国最近对中国出口大蒜及其它农产品采取了保障措施。 尽管受其对外贸易法制约,中国仍必须出台自己的保障措施条例。假设中国反倾销条例的颁布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那么保障措施条例的空缺就有些令人难以理解。这样中国相当于自己放弃了一个世界公认的抵抗进口洪流的屏障。然而,即将入世的中国也在其贸易伙伴对其采取保障措施时,实行了有些过分的报复(2000年春终止了对韩国的几亿美元的进口,以报复韩国对中国进口大蒜的关税提升)并且也有可能同样对待其它的贸易伙伴。入世后,中国必须遵循WTO关于保障措施的协商和争端解决规定。如果说中国反倾销法规中存在的问题已不可避免,那么在制定保障措施法规的过程中,建立和实行公平秩序对中国来说显的尤为重要。       对出口商的建议 国外生产商在向中国出口产品和直接在中国投资设厂中进行选择时,一定要考虑到中国的反倾销法规,某些国内产业已经有效地利用了国家的反倾销法规,保护并且扩大了自己在国内的市场份额。 出于国内保护,反倾销措施目前在不公平地保护中国国内申诉者。而入世后的中国,必须在根本上整顿和强化其调查机关,建立公开的司法监督法庭,使反倾销审理过程利害双方享受到公平的待遇,这一高水准的公正体系,应当在中国即将出台的保障措施条例中得以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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