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房时只公证但没过户,现在卖房人因欠别人债,法庭判决拍卖这个房子抵债,我该如何维权?

因为卖房子的人没钱还别人的债,别人告到法庭,法庭才判决拍卖这个房子抵债。问题是这个房子已经通过公证的形式卖给了我,如果法庭再拍卖这个房子,卖房子的人就必须退还我的钱,可是卖房子的人只有这个房子,没有钱。这样,我不就是又成了新的债权人了吗?我通过公证买房在先,欠那个债权人的债在后,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能否支持这个房子不被拍卖抵债,保证我得到这个房子的权利?我该如何维权?

买房只公证而未过户,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此房子的产权仍旧归属于卖方。

因卖方欠债,法庭判决拍卖这个房子抵债,应马上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这样法院暂时不能组织拍卖。

等你的案子结了,等你也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可以一并强制执行,组织拍卖了。 

扩展资料

依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是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是以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的。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物权法

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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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9
买房只公证不过户,卖方有可能通过遗失补发的方式重新领取产权证,并持补发后的产权证将房屋另行处置;或因卖方欠债,将可能因欠债而导致房屋被法院查封。应马上向法院起诉,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中止执行。待胜诉后,共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清偿债务。
依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不是以交付为生效条件,而是以过户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所以,上述房屋还是原房产登记人所有。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公证文书应当作为证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文书的除外,指出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的认定可能存在不是依据客观真实标准。
第2个回答  2012-05-03
所以以后呢买房子最好是别去做公证,公证其实就是打了一个法律的擦边球,风险性极大!!
第3个回答  2012-05-03
这个房子虽然已经通过公证的形式卖给了你,但如果卖房人是为了让规避债务,恶意转让,那摩你们的买卖关系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如果有证据能证实你们通过公证买房在先,欠那个债权人的债在后,而且你们已经给付房款而且实际占有该房屋,买卖关系也经过公证,那摩你们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4个回答  2012-05-03
由于没有过户,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此房子的产权仍旧是那个卖房人的。因此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即拍卖此房子。你只能马上起诉,要求还款,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那么法院暂时不能组织拍卖,等你的案子结了,等你也申请强制执行,此时法院可以一并强制执行,组织拍卖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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