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案例分析题

物权法案例分析题求答案
李某与田某系朋友。2009年11月,二人各出资2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块玉石。二人约定:该玉石放在田某家,由田某负责保管;日后若对该玉石进行处分,须经二人一致同意,如一方擅自作出处分,则该玉石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2012年3月的一天,田某的朋友许某到田某家做客,看到该玉石甚为喜欢,提出愿以市价8万元购买。当时因田某买汽车急需用钱,便自作主张将玉石卖给了不知情的许某,并当即将玉石交给了许某。次日,许某向田某支付了价款。李某得知后,坚决不同意转卖,要求许某退还玉石。
问题:1、李某与田某对玉石的共有属于哪种类型的共有?请阐明理由。
2、许某是否能取得该玉石的所有权?请阐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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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份共有,不属于共同共有(没有共同共有的特殊关系,例如家庭、夫妻、合伙等)
2、可以,构成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2、善意第三人;合理价格购买;已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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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5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之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由此房屋所有权按照公示原则归属于丙,除非甲有证据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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