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46A处,对提单要求中一种写: CONSIGNEE TO THE ORDER OF +XX公司,

还有一种没有CONSIGNEE,直接写的是TO THE ORDER OF +XX公司名。 请问这两种在做提单的时候收货人那栏要分别写成什么?都写成 TO THE ORDER OF +公司名。还是其他?多谢

这是同一种写法,是你没有理解其含义——应该是:提单的 CONSIGNEE 这栏要写:TO THE ORDER OF +XX公司,而不是写: CONSIGNEE TO THE ORDER OF +XX公司。

提单的 CONSIGNEE 这栏写:TO THE ORDER OF +XX公司的意思是:该提单的收货人凭这个XX公司的指示,换句话说就是,该提单需要经过这个XX公司的背书。也就是说,谁持有经过这个XX公司背书后的提单,就是实际收货人,此人可以凭该正本提单想承运人提货。

所以,正确的写法应该是:提单的 CONSIGNEE 这栏要写:TO THE ORDER OF +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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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2
这个公司是不是就是买家?如果是,建议不要接受这个的提单收货人抬头,因为这样出提单的话,提单上的货就由这家公司说了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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