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物业交接,物业管理费的问题

我是一家大厦的底商,缴纳的是2011年3月到2012年3月的物业管理费,可是在2011年7月换了新物业公司,现在新物业让我自己去老物业要2011年7月以后的物业费再交给新物业,可是老物业说我的发票不完整(兑奖的联被撕掉找不到了)不退我多交的物业费,想问一下:1.地税局是发票不完整就不给退回吗?2.我有责任和义务去帮新物业要我已交的物业管理费吗?还是应该新老物业自己协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要求,新老物业之间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包含业主趸交物业费的移交等,因此新物业让你去找老物业要回物业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凭物业费发票告知新物业,让新物业和老物业自行处理费用移交事宜。

至于发票,不管是否破损,只要票面文字清晰,公章清楚,能证明你缴纳物业费的时间段即可。发票只是一个缴费的凭证,票面是否完整并不能否定其证据的作用。如果必需由你自行要回物业费转交新公司,你可以凭发票起诉老物业,要求退回2012年7月以后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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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7-04
还是找个律师问问妥当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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