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2-03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物业条例等规定,主要应该有物业交接。
当然,新物业公司有权对该广告重新处理。
纵横法律网 陆建飞律师
第2个回答 2012-02-02
楼主,假设你站在广告公司的立场,一看就很明了:本案是物业公司的管理权变更交接,业委会做好交接监督过程双方交接清楚,各方只须理顺应尽的责任、权利、义务即可。老物业公司的撤出,其原有的附带业务也应随之顺移至新物业公司来衔接履行原合同所约定的相关事宜即可。
第3个回答 2012-0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权利待定原则规定,民法通则中合理原则,物业公司受开发商、业主大会委托签订的公共设施收益协议要有书面委托书,没有委托书的应当在签订协议时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结束期一致,可以认定2012年开始的广告合同无效,原物业公司与公共公司签订的合同部分无效,原物业公司收费2012年的部分应当退还给广告公司,由现在业委会或业委会委托新物业签订广告合同并收费,上述事情说明物业新老交接时业委会没有起到协调作用,如果当时协调到位,可以将原物业的溢收款交接给新物业也是可以的,是合理的,但是不合法。你特别注意权利待定原则。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8
如果业主与原物业公司订立的合同大楼内广告费收取有约定,则按约定条款履行。如果没有这方面的约定,则可分为两类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大楼的广告利益应为业主所有,原物业在扣除其成本费用外应将收益部分返还业主。二是大楼的广告利益约定由物业公司收取的,业主有权对超出其管理服务期限的广告费用要求转付给自己。
新物业公司并非大楼的业主,不能直接获得该楼利用的广告利益,因此其无权直接向原物业索要接管大楼后的广告利益,协商解决不受限制。如果获得业主的授权,新物业是有权向广告公司主张权利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