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1-2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四)略。(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甲和乙面对的都是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提出不再与甲和乙续订合同,尽管甲和乙有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的不同,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是相同的,即都要向甲和乙支付经济补偿。
至于用人单位向甲和乙支付经济补偿的多少,得依据甲和乙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甲和乙的工资数额来决定。
经济补偿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补充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这是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指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就要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双方的任何一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则不存在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订立,包括续订,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如果用人单位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即不愿意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在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之后,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双倍的赔偿金。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8-01-22
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公司提出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不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束时,公司提出不再与其续签合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