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可以提供一篇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问题及对策的综述.谢谢!

一定要是综述,不是论文.谢谢了!

每年五六月份,都是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的高峰期。经过多年的寒窗苦读,终于到了展现自己能力之时,他们无不全身心地投入求职的人海中。然而,纷至沓来的求职陷阱,加上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淡薄,大学生面临的就业纠纷呈上升趋势。

一、问题的提出

“找工作不但难而且险”,这是一位曾经遭遇就业陷阱的毕业生发出的一句感慨。2005年6月,在北京的一场招聘会上,他应聘了一家广州的企业,上班后才知道那家企业搞的是非法传销,最后虽然虎口脱险却白白耽误了时间,浪费了钱财。一家非法企业怎能出现在一个正规的招聘会上呢?还有多少就业陷阱隐藏在身边呢?一项由12463人参加的调查显示有55%的人遭遇过就业陷阱,而遭遇收费陷阱、试用期陷阱、无偿占有智力陷阱比例则更高。一些利欲熏心的冒牌公司利用了毕业生求职心切、经验不足的软肋,榨取钱财,而一些本来没有用人需求的正规公司也利用强势地位,往往不签合同就廉价使用毕业生的劳动力。面对五花八门的就业陷阱,求职者们大都以无奈应对。调查显示,有50%的人最终选择了忍气吞声。毕业生找到一个就业单位是迈出社会的第一步,这个第一步尽可能迈得稳一点,不仅会给求职者带来很大的经济利益,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也极为有利。
大学生面临的几种常见就业陷阱有:

陷阱一: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以录用作为诱饵骗取培训费已屡见不鲜,但仍有不少求职心切的毕业生,掉入此类陷阱。
应届毕业生小刘,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通知十分高兴。一番面试后,该公司当时并没有向他收取培训费,只是说让他先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用他。小刘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你干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你进行专业培训,请先交300元培训费。当小刘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这令小刘气愤不已。
有些公司在招聘时常常不查看任何学历证明,甚至不安排任何面试,而只是要求求职者支付诸如信息费、报名费、登记费、资料费、推荐费、注册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而当用人单位和中介公司填满了自己的“钱袋”之后,就会找出各种理由将应聘者“辞掉”。其实,这正是黑心单位最常用的欺骗手法。

陷阱二:不签订就业协议书。
2005届毕业生小宋通过招聘会进入杭州一家公司,当小宋提出要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公司表示不与小宋签订任何书面协议,甚至不签订劳动合同。小宋觉得公司给出的薪水不错,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
像小宋这样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甚至不约定违约惩罚条款的情况相当普遍,据调查,有80%以上的学生都不约定违约金,而在20%有约定的学生中,大部分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害怕学生违约而提出的要求,学生主动提出的很少。毕业生之所以没有约定,一方面是不想自己被“套牢”,最重要的还是学生缺乏这方面的意识。“社会经验不足,没有想到,太信任用人单位”,大多数毕业生这样总结自己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原因。
就业协议书是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如果不签订该协议,毕业生的人事档案、户籍等人事关系就无法转入工作单位及所在城市。而这些关系的办理涉及毕业生切身利益,如办理社会保险、购买经济适用房、评审职称等。因此,单位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对毕业生的工作、生活、职业发展是不利的。

陷阱三:长期试用,榨取人力。
武汉某高校2006届毕业生小黄应聘深圳某银行,经过四轮面试,最后和同校其他9位同学入围,但该银行并没有和黄某等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而是要求他们于春节后到深圳试用一个月,期满后才有可能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面对试用一个月的要求等不稳定因素,小黄一筹莫展。
对于刚毕业的求职者来说,签订劳动合同最容易遭“忽悠”的就是“试用期”了。试用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毕业生找工作时的普遍遭遇。该单位的做法明显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与正式合同期相比,试用期内的工资收入及福利待遇要低,而且有很多单位在试用期内不为毕业生交纳相关社会保险。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往往很低,企业承诺转正后工资会有大幅度上涨。但是,试用期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炒求职者的“鱿鱼”。如果长期耗在某个企业的试用期内,不仅会让求职者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求职者的职业发展不利。

陷阱四:弄虚作假,不讲诚信。
一些公司为了吸引求职者,常常在介绍招聘岗位信息时歪曲、编造、美化,极尽包装之能事。这些公司经常以高薪为诱饵,迫使应聘者立刻签订合同以及约定高额毁约金的方式,千方百计套牢求职者。又如一些不规范的网站和中介机构,通过接取求职简历,获取大量个人信息,出售给企业作为销售信息。更有甚者,在报纸上刊登招聘信息,却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目的是诱使应聘者递上个人资料,留作它用。

陷阱五:以招聘为名,行推销之实。
其共同特征是:先许以优厚待遇,当求职者上门应聘时,公司以种种理由提出要对求职者进行“考察”。具体考察方式就是公司先与求职者订立一份产品推广协议或者产品促销协议,协议中约定求职者必须在约定时间内以公司规定的价格销售掉该公司某种产品,并收取一定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当求职者签好协议去推销产品时,才发现根本销售不掉。结果,求职者的保证金或样品费就这样被这些公司“黑”掉了。

二、破解对策

1、进一步发挥政府的政策引导和行为主导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要对现行大学生就业模式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对扩招以来的就业方式进行总结反思,结合当前新情况、新问题、新现象,出台相关行规,规范就业行为,有效防止和杜绝就业过程中种种不良行为。特别是要发挥由各地政府经营并领导的就业场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主导作用,对进入招聘场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用人单位进行事前资格审核,将不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拒之门外,以防患于未然,改变现行的交摊位费就可进场招聘的做法。建立奖惩机制,如对那些诚实守信、遵章守法的用人单位授予奖牌,并张贴于招聘市场显眼地方,并为其提供好的摊位等优惠条件,也可印成相关资料,发给入场招聘的大学生供作参考。对少数行为违规,设置招聘陷阱的用人单位,给予必要的惩戒。如在一定时限内取消进入人才市场招聘人才的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上榜张贴或发给进场招聘的大学生引以为戒。事中发挥交流中心的监督协调作用,一经发现违规行为,即可进行制止,对招聘过程中发生问题、矛盾或纠纷进行协调,回答大学生的各种询问。事后加强反馈与抽查,如建立专线举报电话,开通网站主办专门举报网页,发放问卷调查表,派人进行抽查等途径,促使用人单位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各种制度。

2、发挥新闻媒体正确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政府要利用好手中掌握宣传媒体的政治优势。每当大学毕业生就业期时,在广播、电视上抽出一定时段播映相关内容;在报纸上开辟就业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用人信息,表扬或曝光不良行为及企业,登载招聘黑名单,列举就业陷阱等,既可以引导学生就业行为,又可以有效制止招聘过程中的不轨行为。

3、高校要强化对大学生的教育。
其一,进一步健全大学生就业指导机构。尽管各高校相继建立了相关大学生就业专门机构,如就业指导处等,但往往存在人力不足,配备不齐,任务过重,经费有限,与用人单位缺乏广泛联系等问题,从而导致用人单位找合适的人才难,大学生找工作难。
其二,加强教学的针对性。作为高校和高校各专业的教师,要经常考虑一些问题:我们所传授的知识到底有何用,哪些单位或职位有用?社会需求怎样?用人单位需要什么样的毕业生?我们培养的学生与用人单位需要的是否相符,差距在哪里?怎样去改进?等等,要切实改变目前存在的教的不知道用的,也不去关心用人单位的情况教用脱节的现状。有一些高校已找到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即根据用人单位对人才要求,建立校企合作的订单式培养模式,这样既可以有效防止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落入各种陷阱,又可以从根本上改变教用脱节的现象。
其三,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高校要进一步重视对大学生求职教育,选派包括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在内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以确保对大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同时,学校就业指导机构要选编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学生阅读,如劳动法、合同法、常见的就业陷阱案例等,以示提醒。

4、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和法律意识。
对于毕业生而言,应该增强法规意识,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求职毕业生就要勇于说“不”。对招聘单位的实际情况要了解清楚,可以通过熟人,去打听招聘的单位的情况或者通过工商部门、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核实单位的真实性。此外,要通过各种渠道对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摸清应聘单位的发展前景。签订就业协议书或者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双方谈妥的福利、保险、食宿条件等,这样双方产生纠纷时就不会空口无凭了。如果遇到与中介招聘信息所列的待遇、薪酬情况严重不符合的,求职者可以向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求职者千万不要心存“撒大网捞大鱼”的心理,要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应聘,对自身资料要加强保密,最好到具有公信力的网站,特别是公益性的政府网站求职。这类网站管理规范,对个人信息处理极为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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