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劳动合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满一年。现企业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问,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还是从员工参加工作时间起计算?

1、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订、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方提出终止应予支持,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 本案如果已超过1一个月未达1年,用人单位无权提出终止的劳动关系,可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足1个月,可以视为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只需支付08年之后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希望对你有帮助!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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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06-16
参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3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5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即从工作之日起计算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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