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订、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不超过一个月的,一方提出终止应予支持,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超过一年的,视为订立的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 本案如果已超过1一个月未达1年,用人单位无权提出终止的劳动关系,可以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按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不足1个月,可以视为终止劳动关系,此时,只需支付08年之后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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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