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付全款买的的房子因原房主欠债被法院查封了,请问怎么办?

本人是安徽的一位农民,因没正式工作办不到贷款买不起商品房。2011年4月份经南京当地一位A某介绍,买了一套南京一小区的一套农村的拆迁安置房(此房是2006年拆掉的,2010年9月份分得的,当时在小区物管并没有被查封),我与房主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付清了全款26万元,房主一并将此房的档案(包括原房主与此小区物管签订的入住协议和分房材料)和钥匙全部给我了,当时我就入住了此房,形成实际占有(有水电费发票证明)。当时因我不知道可以在物管更名而没有去物管将此房更名,后来物管领导说可以给我更名,像这种买卖在小区很多。2011年8月份有一原告B某因此房原房主欠他近30万元将原房主告上法庭并查封了此房(房子防盗门上贴了封条、此房在物管的档案也放了法院协助查封的文书在里面),当时我就去南京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封,法官说我们的买卖不合法,不可能给我解封,后因本人说话有些激动,法官和法警说要把我赶出来不让我住,后我苦苦哀求让我住了。后来2011年9月份我找了一位律师C某,律师C某和律师事务所所长答应帮我提出异议可以解封,并交了律师费1800元,时间到了11月份,过去了将近2个月还没有结果,中间我找过律师C某多次,律师C某说他有刑事案件很忙,把这房子的事情给放后面了,过了几天律师C某打电话给我说他去了法院,说不能解封,原因是这房子在2005年没拆迁之前就已经给原告申请查封了。我问律师C某2005年查封,不动产查封期限2年到2007年年应该就失去效力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而且2010年房子分下来的时候原告和法院也没来查封/续封这套房子(法律规定取代物形成的时候法院应该及时作出查封裁定并公示),我是善意取得的,而且我已经付了全款,C某说我说的只是我自己在网上看的法律的浅显和边缘,我问他为什么,他说法律问题不好解释,说一些什么法理、物权的我听不懂,并说我不要再去找法官了,不然法官发火了动动笔就能把我从房子里赶出来,并且是有法律依据的。我想原告和法官应该有某种关系,律师C某我感觉也在骗我钱。这个房子是农村的拆迁安置房,没有国土证和房产证,原房主2011年8月份法院查封此房前已破产并失踪。请问各位我该怎么办?望指导。我该去南京上级法院告原告B某还是去南京上级法院找院长反映?告原房主原房主已失踪无力还我钱我能取得此房所有权吗?

第1个回答  2021-06-01
房屋所有权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准。在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前,房子仍属于原房主所有,法院可以予以查封,拍卖、变卖等手续。这种情况下,要求原解除购房合同并退还购房款。

原房东有外债,该房产很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所以,房子无法完成过户到你名下,可以要求房东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扩展资料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手房买卖经常出现房屋已经出租或者抵押的情况,而按照我国法律“买卖不破租赁”、“买卖不破抵押”。因此,对抵押或租赁的房屋一定要在买卖前要求卖方处理好抵押或租赁的第三方权利问题。如果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的,买房可以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有其他共有权人,那么买方应当取得共有人同意方可买房,否则合同可能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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