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产假158天文件细则

如题所述

江苏产假158天文件细则,具体如下:
1、江苏省产假的规定有当地进行生产的夫妻,可以享受一百五十八天的产假;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女方可以在法定产假增加三十天的产假,而男方可以享受多十五天的护理假;
3、如果女方在未满四个月内流产的话,那么可以享受十五天产假。
产假工资发放情况如下:
1、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3、产假,领生育津贴,产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延长生育假+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
产假工资规定如下:
1、生育津贴;
2、生育的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4、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职工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计算方法:生育津贴等于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不缴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江苏省产假的规定有当地进行生产的夫妻,可以享受一百五十八天的产假。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女方可以在法定产假增加三十天的产假,而男方可以享受多十五天的护理假。如果女方在未满四个月内流产的话,那么可以享受十五天产假。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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