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因病被辞退补偿

我于2007年10月在一家物业公司员工食堂做厨师,单休,月工资1400元,未上养老保险。今年3月因食堂员工不足,导致现有工作人员工作量加大,造成我腰疼痛难忍,经与公司领导请示,6月初经公司同意批准我请病假看病。但7月初公司通知我被辞退了,而且也未安病假发我工资。自休病假之日起未再发我工资。 请问我应怎样索赔:养老保险,周六加班,因工作造成的伤病补偿! 急急 ! 谢谢!!

  员工因病不能适应原工作,也不能适应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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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5-25
1、如果能够证明6月初是经公司同意批准你请病假看病的,那么,公司7月初通知你被辞退了的做法,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做了明确规定,因此,公司始终未给你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 3、由于我国现在实行的是8小时/日,40小时/周工作制,因此,虽然每周单休并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的规定,但应支付《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加班费。 综上,建议你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支付被克扣的病假工资及加班费;补交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补充问题 计算“经济补偿或者二倍的工资的赔偿金”年限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你“2007年5月工作至今两年零一个月”,可以得到2.5个月工资(3500元)的经济补偿,或5个月工资(7000元)的赔偿金。 补偿基数按你被辞退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9
  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一)款规定,劳动者因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因此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三)款、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最多支付年限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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