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租赁合同成立在先,买卖合同成立在后的,买卖合同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房产带租如果被司法拍卖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法律上合同的安定力。因此,如果是租赁合同成立在前,房屋被拍卖在后,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原承租人可以要求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履行原来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租赁合同工继续有效,而租金作为租赁合同的义务的一部分也不必退回。当然,承租人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即如果预付了租金的话可以要求退还租金然后不再继续租赁房屋;没有预付租金的话可以直接不再继续租赁房屋。但是,如果是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房屋租赁合同成立在后的情况下,则没有买卖不破租赁一说,承租人不得要求房屋的所有权人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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