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宅基地如何转让给本村村民

如题所述

本村宅基地转让给本村村民的条件如下:
1、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2、受让人需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
3、转让时须报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
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时房屋一并转让,所转让的房屋必须建造合法、符合当地标准;
5、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一户多宅或多房”,如系一户一宅,须明确表示不再申请宅基地,且有证据表明其已有住房保障,如与其他近亲属合户居住;
6、转让有效,需向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宅基地转让的法律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符合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遵守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村村民,需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
4、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在不违反土地用途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进行;
5、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确保不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权;
6、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后,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相关义务。
综上所述,宅基地转让给本村村民的条件包括: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受让人需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同意,房屋一并转让且必须合法建造,转让人户口已迁出本村或有其他住房保障需提供证据,转让需向县级国土资源局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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