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采用综合工时制 ,上满166个小时才算加班, 平时每个礼拜每天都需要加班。

我们领导说如果不想加班的话需要我们自己写请假单,我想问一下这样算不算强制加班。

  确定你单位是否属于强制加班,需要看整个工作时间,以及劳动部门批准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方案。从工作时间上讲,只要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每月延长工作时间(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均合法;从休息时间上讲,要看劳动部门批准的方案。
附: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摘录) 劳部发〔1995〕187号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摘录) 劳部发〔1997〕271号
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来自:求助得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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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18
另一方面要证明加班费没有按照规定支付,要求补足加班费。对于公司在知道已经申请仲裁之后,要求你们离职的做法也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给予半个月平均工资。而且如果公司没有提前30天通知你们离职,可以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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