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至今上一家公司以最后一个员工不能办理社保减员为由拖了一年也不办理社保减员的问题??

各位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在前一家公司上班是公司社保办理的经办人,所有员工离职后,我成了公司最后一个购买社保的人,离职时不能办理社保减员,因为社保局说我们公司缴纳社保的档案里面至少要有一个人,所以离职当时就没有及时办理到我的社保减员,法人口头答应会尽快办理,但是拖到现在都一年了,还是找各种借口不办,影响了我。我到监察大队咨询过,说叫我直接申请仲裁。但是超过一年就不能申请仲裁了,查了一下日期目前还有几天时间可以申请仲裁。请问我写《仲裁申请书》里面,在写到“请求事项”处,像我这样的情况除了请求:
1请求裁决申诉人与被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相关手续;
2、请求裁决被申诉人为申诉人补缴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
3、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失业保险经济补偿金840元*12月=1008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医疗保险经济补偿金XXXX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因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导致不能正常入职的经济补偿金xxxX元。
除了以上的请求,还可以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和赔偿?

员工和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单位就需要在15日天为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或者停保手续,如果单位没有办理给员工带来损失,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要求单位解除社保关系,并且要求赔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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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1-14
我今天刚刚办完,不用通过公司,去社保,先去用工备案解除劳动合同,再写一份情况说明,把具体情况说一下,社保就给办了(我这是在公司有欠缴的情况才写说明自愿把欠缴的费用交上)如无欠交直接做减员就可以了,根本不用通过原单位
第2个回答  2013-09-22
应该差不多了,你尽快办吧,我老婆当时和你情况差不多,最后都只能是强制减员,而且一块钱都没赔,连她自己已经交给公司的社保钱都没给回,因为当时她快生孩子了,再不减员她就不能在新公司增员没有生育保险了,耗不起,连减员都是我老婆天天大着肚子去地税静坐,工作人员受不了她才给办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9-21
根据广州这边的规定是这样的,要么公司注销,否则公司必须最少有一人在参保状态。
难道哪家公司没有给您缴费吗?
第4个回答  2013-09-22
咨询一下这方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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