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A公司设在外地的分公司同我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产生争议由该分公司总部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后来果然产生了纠纷,结果A公司以原告身份在A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我想请教以下几个问题:
1、民法和民诉法都规定经注册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参加诉讼,A公司可以作为原告吗?
2、民诉法对协议管辖的方面规定:可以由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都不在A公司所在地。
我现在想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不在A公司所在地都可以,请问各位高人,我能找出什么合适的理由(注明:不考虑专属和级别)。
分公司是“其他组织”没问题的,如果是子公司,和母公司是独立的,原告不可能是母公司。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公司登记过领取执照的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这点没有异议。
追答分公司只有诉讼主体资格,既可以独立列为被告参与诉讼。其他组织 一般是合伙企业等。不能随意解释为其他组织。